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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6-01-01 来源:
    (1998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

    (1998年8月24日,新联出版署,新出图{1998}1009号)

    近年来,出版实施精品战略,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出版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维护政党的出版秩序,促进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管好重大选题出版物的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的生活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涉及外交、宗教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出版物,必须由具有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相应业务范围的出版社出版。这些单位出版上述选题必须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具体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出版中国共产党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题材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不仅要履行备案手续,还要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版重大选题出版物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加强对以版权贸易方式进行出版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本着坚持对外开放、促进交流、为我所用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版权贸易方式进行的出版活动。引起出版物的版权,特别是引起科技类以外的出版物的版权,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国外机构一律不得在我国设立著作权代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也不得在内地设立著作权代理机构。对擅自设立的此类机构,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境外有关出版物进口、销售的管理。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社会科学类书报刊等出版物的进口、征订、销售业务,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定的图书进口单位经办。上述出版物仅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有专门需要的单位订阅。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国家新闻出版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关于境外出版物进口、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加强对重大出版项目的宏观调控。凡出版500万字以上或规模相当的大型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会要事先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出版各种大型丛书、套书、全信、文集、名录等,出版单位和编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费约稿,也不得以包销或认购出版物作为条件。

    五、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6}3号)。当前,要重点打击走私、违规进口政治性出版物和翻印、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迷信、淫秽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的查处力度。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产生的严重危害。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制度。凡存在印制、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名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近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对全国的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

    六、切实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出版工作,针对本地区出版工作和出版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加以解决,同时支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做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版领域可能形成热点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加强引导;对不良倾向,要采取得力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