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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 《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02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新出发〔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出版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推动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19年6月19日

     

     

    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强化产品内容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出版工作的有关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以出版创意策划、内容采集加工、产品生产制作、数字内容服务、印刷复制、出版物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音乐、动漫游戏等为主要发展方向,以聚集出版企业及为其提供技术支撑、原料设备供给、行业相关服务等企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区域。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出版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出版产业发展实际,注重统筹出版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聚融合,注重统筹出版产品、业态、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出版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着力加快出版产业优化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出版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统筹基地的整体规划、战略发展,对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宣部文改办,具体负责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及协调推动相关政策执行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培育、申报、日常管理及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基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导向正确。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好出版导向关、价值取向关、格调品味关,加强原创出版和精品生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带动性强。出版主业突出,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符合出版产业和新技术发展要求的研发和应用能力,且形成产业聚集,对周边地区具有带动、辐射作用。已实现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已入驻的出版及相关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人民币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三)管理规范。建设规划已经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可,并纳入本地区总体发展规划。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主体,具有有利于发展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

    (四)配套完善。当地政府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财税、用地、融资等优惠经济政策,支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实施、骨干企业培育、战略人才引进等方面工作顺利开展。有地域范围相对集中的区域,规划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水、电、气、交通、通讯等设施完备。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可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市场推广、版权保护等多方面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均可以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报。

    鼓励发挥地方优势,基于区域经济和出版产业发展实际,建设省级出版产业特色基地(园区),为建设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第七条 申报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申请文件;

    (二)发展研究报告,近期和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主体组成情况及法人资质证明;

    (四)地方政府支持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清单及相关文件;

    (五)《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审核认定申请表》《入驻基地大型企业基本情况表》以及相关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虑区域、结构、示范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认定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认定为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并授牌。对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

    第九条 基地增设园区、合并、迁移等,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激励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内容导向管理,建立健全基地入驻单位内容产品审读工作机制,实行审读结果季度报告制度。

    (二)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出版产品编校、印刷等质量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质量管理要求的产品,应予召回、销毁。

    (三)加强重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基地重大项目协调机制,积极推动重大项目实施,为项目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提供服务和帮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须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6月30日前,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主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基地建设发展情况,同时报送入驻企业经营概况和遵守出版法规等有关情况。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对基地建设偏离主业、发展规模严重萎缩或入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每年8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将基地建设发展等有关情况及工作意见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时报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国家新闻出版署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报送的基地建设发展等有关情况及工作意见后,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研究作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等决定。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国家出版产业基地(园区)命名。

    第十二条 基地纳入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范围。基地须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通过以下方式支持激励基地建设:

    (一)将基地的建设发展列为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任务。

    (二)在出版资源的综合配置、重大出版工程项目的安排实施等方面,对基地予以政策倾斜,支持开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工作。

    (三)支持基地运营管理主体和基地内企业参加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支持组织开展基地间的交流活动,为基地内企业申报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入库项目等开辟绿色通道。

    (四)鼓励支持基金(文投公司)等优先支持基地内符合政策要求、具有股权(债权)融资需求的优质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4〕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