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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时间:2006-01-01 来源:
    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年3月16日 新出报字[1988]第217号)

    报刊、期刊社、出版社应当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关系,在注意经济效益的同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身条件,发挥其联系面广以及信息、人才、技术、知识设备器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在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展下列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可以兼营广告业务,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发布广告。

    可以利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法律、卫生、生活等方面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凡成立咨询服务经营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许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有关的文化交流活动或文艺活动。
    可以同企业或企业的主管部门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信息发布会,以及技术交流推广活动。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摄影、复印、影印、洗 (扩)印、制版等有偿服务业务。具备资金、场地和其他经营条件的,还可以设立专业性的门市部或经营部。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还可以成立读者服务部。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辅导班、函授学校等文教活动。

    五,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部门负责。编辑、记者可提供信息,但不得从所提供的住处服务中提取个人报酬,不得参加经营活动。

    六,报刊、期刊社、出版社应加强对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引导和支持。经营活动的财务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刊、期刊社、出版社开展经营活动,应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执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工商政策管理、税务、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关于,报刊、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新闻出版署 1988年5月25日 新出报学[1988]第579号)

    一,《暂行办法》第一条提到“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己经在第二条的七项内容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报刊、期刊社、出版社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就是国家政策允许,并且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活动。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举办经济实体,是指既要经本单位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也要经行业归口管理机关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不时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登记。

    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按照现行的对报社、期刊社的分级管理权限,对报社、期刊社举办经济实体的申请,予以审批。报社、期刊社持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报社、期刊社举办的经济褓,凡涉及国家对待业或产品有专项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三、《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经济实体”,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场地、固定从业人员和其他经营条件的经营机构。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取得佥经营权,但报社、期刊社应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四、《暂行办法》第四条提到的“纯商业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购销活动,不包括生产、加工、制作、服务、修理、饮食服务等方面的活动。报社、期刊社举办的公司、企业,并不是一律不准从事纯商业经营,而是不准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例如从宣传时装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报刊,举办经营服装的商业性企业是允许的,但经营农副产品、电子器材、食品等,就与本身业务无关,是不允许的。

    五、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暂行办法》下发以前,已经输登记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不再补办登记注册;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应补充、完善有关批件和证件。

    为了使这项活动能够持久和更加健康顺利地开展下去,报、刊、社必须采取切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所办的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的管理,主要抓好两条:

    一、经常教育并监督所办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让他们必须遵纪守法,进行合法经营,不许搞非法经营活动。

    二,经常教育和监督所办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让他们正确处理好与主办单位的关系。报、刊、社开展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 。所办经营机构利用报、刊、社的优势和社会影响,使用报、刊、社的资金、人力和不许中途截流,更不许经营人员中饱私囊。